发展愿景

将府实验 |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3-10-20|作者: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是2014年创办的一所九年一贯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一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培养会做人、会学习、会生活,基础知识扎实、可持续发展的优秀将府学子。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

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是: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教育教产合作促进中心

第三条  学校性质: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是由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教育教产合作促进中心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引进和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方法、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开发高质量的课程,为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第五条  办学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是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村。

            办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村。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

第九条  办学规模:小学24/40人;中学12/45人。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二章   学校文化与标识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风:求实效、重过程、创优质

第十二条  校训:老实、宜强、勤奋、创新

第十三条  校歌:《相约一起飞》

 

第三章   举办者、学校的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决策机构成员;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举办者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法律、法规规定举办者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原举办者与变更后的举办者之间可就权益转让事宜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损害学校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由北京科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150万元人民币作为学校的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在学校存续期间不撤资、不挪作他用。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注册资本150万元。

第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收取的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总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落实“支部建在连上”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把学校基层党组织建在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一线,推动学校内设机构、年级组、教研组和备课组等育人基本单元建设与基层党组织设置同步规范、同步优化,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务工作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委派的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经验。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首次会议由举办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长每届任期3,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1票。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设校长,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十条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为3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经学校工作人员民主选举,在学校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本学校举办者、理事及其近亲属、校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的意见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法定代表人由学校理事会任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办学结余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八章   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九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应当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应认真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通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对教职工实施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处分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进行知识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文化素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勇于创新。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障条件;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不得额外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支持学生组建社团,组织学生开展艺术、体育、科技方面的竞赛和活动。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校健康档案,学生定期进行体检。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障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学校、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发生学生旷课、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北京市及朝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等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学生入学、学籍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重视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切实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少先队活动课程建设,将“少先队活动”课程建设纳入学校校本课程设置方案,组织定期活动,结合主题教育开展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系列活动。建立“推优入团”的良好机制,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为团的发展对象,不断为共青团组织输送大批优秀后备。

学校规范共青团发展工作,严格规定团员发展标准和发展规范,认真执行团员发展程序,按照团章有关规定,定期发展团员。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教职工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年级组管理为主、教研组管理为辅的基层管理模式。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发展需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学校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突出校本课程的开发,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第十一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关系

第六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做好家校沟通工作,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依靠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十二章     诚信建设

第七十条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持续推进学校诚信建设,提升诚信办学意识,加强民办学校自律水平,实现办学水平办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七十一条  通过教师培训将师德教育与诚信教育相结合,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在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树立讲诚信践行诚信为荣的理念,将诚信办学宣传教育贯穿于日常工作中。

第七十二条  围绕信息公开、收退费工作、家长及学生和社会反映的问题,以及办学过程中存在的诚信缺失现象,查找办学过程中问题的根源,以让家长学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目标,解决办学过程中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

第七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接诉即办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执行检查监督机制,完善诚信办学制度机制建设,将诚信办学、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落到实处,切实推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七十四条  完善公示制度,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正本,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减免规定、退费办学及标准、联系电话等,安排专人及时处理咨询。

第七十五条  依法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准确,无虚假承诺,抵制不正当竞争和失信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秩序。

 

第十三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需要补充完善内容的;

(二)学校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七十八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最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五)发生分立、合并的;

(六)自行解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经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审批同意,交回办学许可证,按规定销毁学校印章,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终止,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十五章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1019日召开的第三届第7次理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的理事会。

 

 

 

                                                                                                                                                               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实验学校

                                                                                                                                                               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