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陈经纶中学分校实验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朝阳区陈经纶中学分校实验学校中小学。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学校每学年9月收取学费。学生在新学年报到前和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学生在第一学期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该退第一学期80%的学费及第二学期全部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该退第一学期60%的学费及第二学期全部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需要退还下一学期的全部学费。
第六条 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包括毕业年级升学体检费、伙食费、社会活动实践费等。如学生提出退学,上述费用按照学生实际发生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八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监护人应向学校中小学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学校中小学教务处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中小学向学校行政会报审学生退费申请,并签定“三重一大”,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答复,并办理退学或退费手续。
第十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的本退学费管理制度,通过在公示栏张贴公告、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实施,2020年9月1日进行重新修订。
北京市朝阳区陈经纶中学分校实验学校